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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传播性病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街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石狮市**街道**社区、石狮市**镇**村**号等地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2月8日,嫖客严某某到石狮市**镇**村**号嫖娼过程中死亡,公安人员到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戴某某,并扣押嫖资人民币100元及避孕套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戴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玳鸿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款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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