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3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2002年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9年10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戴某甲以7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用于制贩假证的电脑、打印机、刻章机、过塑机、打钢印的架子、光敏人像印章机、电话卡等工具,张贴“办证”广告,在双峰县**镇**市场租房从事制贩假证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并贩卖了持证人为万某、廖某某的假离婚证二本,以上证件上分别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假印章,以上假证件及“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假印章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戴某甲还伪造并贩卖了号牌号码为赣******、所有人为滕某某的假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伪造并贩卖了号牌号码为赣******、所有人为滕某某的假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该证件上盖有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假印章。以上证件被依法扣押。

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并贩卖了户主为万某、户主为廖某某的假户口本二本。

2019年10月23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正在制贩假证件的被告人戴某甲,从其租房处扣押了以上制贩假证的工具、手机等物,并从其住房内勘验检查出大量空白假证件、印章模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印机、刻章机、假证件原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假证件予以贩卖;伪造身份证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启志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原件附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