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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路**幢**单元**室。2015年3月24日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戴某某在湖南岳阳市找他人私刻了一枚“芜湖******有限公司”的印章。2019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因无施工劳务资质,便使用该枚伪造的“芜湖******有限公司”印章与芜湖******有限公司签订维修厂房工程合同,被告人戴某某承揽下该工程后又转包给他人进行施工。由于没有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2020年3月4日工人邢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死亡。

2020年3月7日,有关当事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7月7日,繁昌县公安局孙村派出所书面传唤被告人戴某某到案,戴某某于当日上午到达孙村派出所,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方某某、汪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冒用他人名义,非法制作他人公司印章签订施工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学楠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繁昌县**镇**路**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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