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沅江市人,住沅江市**社区**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沅江市**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师期间,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6年下半年在自己的淘宝账号上购买了一套制作公章的机器,私自制作包括沅江市**学校、湖南省沅江市**处、沅江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75枚公章,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三枚印章均为假印章。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庞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熊某某、高某某、罗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赛兰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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