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 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2月13日至2月26日,2020年4月26日至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2月26日至3月26日,2020年5月11日至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戴某某先后在本市洪山区**苑**栋**室和洪山区**华城**栋**单元**室等地,通过购买的电脑、雕刻机、钢印机、打印机等设备及印章、证书等原材料,伪造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证件,并出售证件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本市洪山区**华城**栋**单元**室(被告人戴某某不在现场),当场扣押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印章1455枚、刻有时间日期的成品印章257枚、成品证书12本、未刻字印章2290块、未刻字印章垫315块、半成品证书5050本,以及用于制作印章、证件的电脑、打印机、雕刻机、钢印机、自动号码机等相关设备。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印章分类抽选了六枚进行鉴定,经鉴定,抽取的六枚印章均与真实印章不一致。
当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返回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和取证拍摄资料、印章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印章拓印件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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