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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某租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作为制假贩假窝点,购买激光机、数显光敏印章机、按压式钢印机、打印机等制假设备,采用网络推广的方式获取意向客户后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及材料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中、高级中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后以6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20年5月30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抓获被告人戴某某,现场依法扣押到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56个、机动车行驶证9本、各类资格证书12本、毕业证书22本、未刻字印章69个、营业执照空白纸10张、身份证胶板18张等伪造的印章、证件及相关作案工具。到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经过、伪造的公章照片、证明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蒋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法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数罪并罚。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帷韬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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