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接某某,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和辩护人接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杨某某(已判刑)为修理自己牌号为苏E5****的奔驰汽车,请赵某某(已判刑)帮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理赔款。赵某某接受杨某某的请求后,联系被告人戴某某,让其驾驶赵某某的汽车与杨某某驾驶的汽车制造杨某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9日11时许,杨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5****的奔驰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兴吴路故意碰撞被告人戴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L1****的本田汽车。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电话报警,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无事故责任。后杨某某隐瞒事故真相,向其投保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1730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索赔申请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与他人共谋,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江
检察官助理:刘松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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