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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村**里**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8年1月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申请并开通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其在明知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在超过还款期限并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仍然不归还欠款,且通过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催收,截止至案发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85616.43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于2019年11月1日偿还了光大银行的未结清欠款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5961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账户开户材料、催收工作记录记录、个人征信报告、还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催收通话录音;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主动归还逾期欠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084****;保证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581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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