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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路**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号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68700********的“乐惠金”信用卡,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400493.5元。2018年12月21日该卡发生逾期后,光大银行多次对戴某某进行催收,其拒不还款。2019年9月5日,戴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偿还光大银行共计人民币400494元并取得银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报案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个人信用报告、谅解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受案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催收录音、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且已偿还欠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君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15****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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