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戴某某乘坐飞机从温州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后与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处)一同乘坐出租车(号牌:云ST****)前往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同年3月14日15时20分,行至镇康县**镇**亭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戴某某通过中缅边境便道从镇康县**镇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同年7月21日13时50分,被告人戴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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