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1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5年2月至2019年8月间,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现役军人身份与被害人申某某(女,32岁,山东省人)交往,并编造给领导送礼、请战友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向其转账汇款。
被告人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力
检察官助理:沈伯迪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