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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码:L5XDE**********),行驶至中山市**镇**路**城**幢对开路段,碰撞路基而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戴某某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5mg/ 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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