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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长汀县腾飞二路往大同镇计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同**路草坪路口红绿灯路段时,碰撞同向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闽******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戴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民警依法带被告人戴某某到汀州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38mg/100ml,达醉酒标准。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接警赶到的民警调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戴某某血样提取照片》、《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栋**室,联系电话:1571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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