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0********,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系东莞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大道**段**号**城**栋**房。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昌宏,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粤SD03***小型轿车搭载滴滴乘客张某某从本市常平京九站前往东莞火车站,行驶至本市横沥镇南环路瑞康路交叉路口段时,因观看手机导航,未注意后方来车,即从最左侧行驶道加速向右超车变道,超过中间行驶道的白色面包车后撞上在最右侧行驶道上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63岁,广东东莞人)驾驶的粤S62***二轮摩托车,导致了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及陈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认定,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报警并拨打120,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戴某某积极赔偿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SD03***小型轿车;2.书证:和解协议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玲利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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