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4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搭载朋友驾驶粤K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化肥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02778****;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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