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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 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普兰店区海皮线由北向东行驶至该线29km+113m 处,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与由西向东王俊利驾驶的辽B****1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戴某某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24.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初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广华
代理检察员:  隋  新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94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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