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58********,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2010年10月31日因暴力拒绝交警验酒被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牌照津Q****5灰色奥德赛商务车,自本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大港二号院出发,途经创业路、光明大道、北穿港路、海景大道、港塘路、汉港路、津塘公路、军粮城大街,沿东丽区军粮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山铁路地道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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