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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园**路**(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排**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0 月1 日20 时30 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6 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西路与津永公路交口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O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园**路**,电话号码:1512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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