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3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省道31088KM+800M处与郭某某逆向停放于此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现场呼气检测,戴某某酒精检测值为17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价格认定书认定鲁******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人民币16692元,鲁******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人民币11717元。经对案发日提取的戴某某血样进行乙醇检验,含量为188.7mg/100ml。
案发后,戴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8日戴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1717元,另支付谅解费人民币1万元,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孙某某证实案发日与戴某某一起喝酒后戴某某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被撞发生交通事故,发现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饮酒驾车并报警及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事实;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7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积极赔偿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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