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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66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C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交白石路路口300米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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