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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53分许,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GU****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山西村范庄路段处被民警查获,戴某某被带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送检的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9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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