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小区**室,灌云县**办事员。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苏GL****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建设路与民安路交叉路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98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36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