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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为湘C*****小轿车行驶至湘乡市长桥广场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55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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