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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豪爵牌摩托车(经认定属机动车类)从芗城区天宝镇田寮村“一家好饭店”出发,沿饭店门口逆向行驶至红绿灯口处横过319国道,后行驶至“一家好饭店”对面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伟钰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

2.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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