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村**组**号,2014年因赌博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诈骗罪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戴某某和朋友在翁源县城龙翔花园门口一士多店内喝酒,后驾驶号牌粤FT****的小型普通客车往龙英路方向行驶,途经建设一路原地税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于是将其带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检测。经鉴定,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72.05mg/100ml。公安机关对其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后,戴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已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在得知自己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视其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德聪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2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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