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广清高速西侧7公里6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戴某某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0.9mg/100mL。到案后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程文婷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61****,152191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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