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8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委会*村*路*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门口与一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6.2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受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768****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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