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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4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Z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京基百纳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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