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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12日被莆田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9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上店村银兜自然村村道往自己家方向行驶,途经该村万里红超市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现场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后民警带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到秀屿区平海镇西柯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取平均值为152.78mg/100ml。

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年7月5日经传唤前往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宇翔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80****。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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