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广场**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戴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餐馆吃饭,席间饮用了白酒。随后,戴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黑色力帆牌小型轿车回家,当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吹气检测,戴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29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后将戴某某带至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抽取血液。经检验,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6毫克/100毫升。
戴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查询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现场酒精检测凭证、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6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广场**栋**房,联系电话:1893244****;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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