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56********,江西新建县人,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户(户籍地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坊**路**号**栋110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5点00分左右,被告人戴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高架(*****段),北往西方向*****路转弯处行驶时,遇胡某某驾驶赣******小车在****高架(****段),北往西方向****路转弯处同向行驶。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赣******小车车身左后侧与赣******小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后,直接驶离现场。2019年10月7日15时06分许,青云谱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后派民警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戴某某存在饮酒行为,随后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28.0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戴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胡某某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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