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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35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路**路路口,因行车与驾驶牌号为沪******出租车的被害人高某某产生纠纷,被告人戴某某为泄愤驾驶追赶被害人高某某车辆,后趁被害人高某某停车等待绿灯时,殴打被害人高某某并用手将被害人出租车后视镜砸坏。被害人高某某躲在车内报警,被告人戴某某见状欲驾车离开,遭到被害人高某某阻拦后,又上前殴打被害人高某某,致使高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微伤;荣威牌CSA7002FBV5小型轿车(沪******)损失价格为293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戴某某被赶至现场处警的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14日,其驾驶出租车与一男子(经查系被告人戴某某)发生纠纷,期间,其被该男子殴打,其出租车后视镜也被该男子损坏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害人高某某的伤势情况,经法医学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及本案相关车辆的物损情况。

3.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戴某某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且获得对方谅解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戴某某的到案情况。

5.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戴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戴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微伤,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15/209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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