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乡**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及郑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酒后与被害人李某某从古田县城东街道中天娱乐会所三楼KTV同乘电梯下楼。尔后戴某某借酒滋事在该会所门口将空地上的塑料停车墩踢飞至李某某脚边致双方发生争吵。期间戴某某被李某某扇一巴掌,于是戴某某、郑某某等人即围殴李某某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左侧鼻骨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戴某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东方绿洲小区门口被抓获。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戴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逞强斗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新斌
代理检察员:肖艳滨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