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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6********,汉族,文盲,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被告戴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2月27日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2年9月18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葛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葛某甲提出与戴某某结束男女朋友关系,戴某某不同意,并于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多次纠缠葛某甲并无故随意殴打、恐吓葛某甲及其朋友,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到潘集镇朱集东矿南门赵某某棋牌室内强行将被害人葛某甲带走,并无故随意殴打葛某甲。

2.2019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用脚跺开葛某甲的朋友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门,并拿起张某某家的菜刀胁迫张某某及其丈夫杭谋谋陪自己找葛某甲,在找葛某甲的途中,张某某和杭谋谋路过赵某某棋牌室,二人跑进该棋牌室内,戴某某追进棋牌室强行拽杭某某和张某某未果,便在棋牌室门口守候,后张某某从棋牌室出来,戴某某持菜刀将其拦住并进行殴打。

3.2019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到潘集镇朱集东矿南门口的李某某棋牌室内找到被害人葛某甲,并开始骚扰葛某甲,后在棋牌室门口,戴某某随意殴打葛某甲,并朝其脸上抹粪便。

4.2019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潘集镇朱集东矿南门口李某某棋牌室内纠缠被害人葛某甲,并随意殴打葛某甲。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9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因与葛某甲的感情纠纷到葛某甲母亲刘某某家院门外,在敲门无人应答后,戴某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并进入其卧室内,刘某某被惊醒,戴某某威胁刘某某联系葛某甲与自己见面,后刘某某的儿子葛某乙进入房间内按照戴某某要求联系葛某甲,才将戴某某劝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陶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甲、刘某某、葛某乙、张某某、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多次无故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郑倩倩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证据材料壹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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