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座**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喝酒后回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地下停车场时,任意损坏被害人欧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姚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停车场**区**车位、**区**车位、**区**车位和**区**车位的四辆小型轿车,导致四辆小型轿车的后视镜等部位被损坏。经价格认定,上述车辆的修复价格为455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代其赔偿四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欧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玄
检察官助理 汪焕华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座**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清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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