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镇江市京口区**街道**厂**村**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流氓罪,于1994年7月5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在镇江市京口区金童玉女KTV三楼金沙包厢内,因被害人刘某甲提供服务时使用手机心生不满,遂将其iphoneX手机夺过砸坏,并采用打耳光、脚踹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甲,致其面部、四肢受伤。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267元,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戴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6.5万,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明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戴某某联系电话:1306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委托调查函》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