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0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T1231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住**区**路**号**楼之一。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开始,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在本市**镇**座**房,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通过**支付平台为“TG”等赌博网站进行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从中获利。经查,戴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达100万元以上。2020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202房将戴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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