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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6日将该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凤阳县**镇**村**队**号自己家中提供场所、赌具牌九、桌椅供许某某、高某甲、张某某、高某乙、付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共计71800元,其中高某甲携带及获利赌资32000元。张某某携带及获利赌资27000元。付某某携带及获利赌资8000元。高某乙携带及获利赌资4000元。陈某某携带及获利赌资800元。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付某某、高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招引、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71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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