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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身份证号码:321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戴某某利用“扬中麻将”APP软件,在微信软件中组建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采用“一元一花、一摸二冲、混五清十、带百搭”的**麻将式样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闲聊软件以发红包的形式将人民币4元台费发给被告人戴某某。被告人戴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35556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闲聊账号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扬中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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