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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1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5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08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戴某某在临海市许市附近山上、少年宫后面山上、江南街道小溪山上一个老爷殿、沿江镇下湾村对面的毛竹山脚、下湾村办公楼对面的高速公路桥下等地开设“六名”赌场,招揽何某某等赌博人员进行“六名”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获利至少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何某某、柯某某、洪某某、冯某丁、蒋某某、冯某某、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讯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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