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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号,2018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开始,被告人戴某某在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袁家冲的自家住宅里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以日付工资的方式雇请杨某某(另案处理)做“荷手”负责洗牌、清注和抽水。2020年6月12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设10天,戴某某抽头渔利3万余元。

2020年6月15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抓赌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赌资收缴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熊某某、张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阳松

检察官助理:莫智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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