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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916号 

  被告人戴某某(外号“某某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为他人赌博提供工具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3月9日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的家中提供场地、桌子、扑克牌等工具给他人赌博斗牛,并从封庄的人手中抽头盈利,共从中非法获利一千元左右。

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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