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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从2019年8月份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路**号**便利店,通过上门手写、短信、微信等方式接受赌客宅某某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单再录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经统计,投注总额为50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扣押、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受他人六合彩进行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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