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戴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杜某某(已判决)三人在位于湛江市麻章区**岭附近陈某某养鸭的鱼塘边商定,以出售鸭子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之后陈某某购买了作案用的手机卡(1305828****)及头套帽、刀具、铁管等工具,经三人踩点商量,选定湛江市麻章区**农场**队的**附近小路作为抢劫现场。2011年11月3日5时许,李某某驾驶小货车到达麻章区**路口的**大排档附近,与杜某某取得联系后,杜某某驾驶摩托车将李某某带到作案地点,与事先埋伏在附近的陈某某、戴某某一起对李某某实施了抢劫,共抢得人民币21340元。抢劫所得赃款陈某某分得6100元、戴某某分得6000元,杜某某分得6040元,剩余赃款由陈某某保管,用于三人平时吃饭的费用。在抢劫过程中戴某某三人还打烂了李某某小货车的前挡风玻璃、车前大灯等。被打烂的小货车配件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380元。
二、2011年12月29日晚上7时许,江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面包车载着戴某某、陈某某到湛江市麻章区**路**号**药店附近,合伙盗窃被害人肖某某辆金杯面包车,该车型号是SY6480****,发动机号是24****,车架号是LSYHN4AF82****,车身大体是白色,下边是银灰色。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5360元。
三、2011年12月31日凌晨,江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面包车载着戴某某、陈某某到雷州市**镇**街被害人黄某某住宅门口处,合伙盗窃被害人一辆金杯牌面包车,该车发动机号是2RZ258****,颜色是白色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戴某某以及同案犯杜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戴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被害人213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抢劫罪,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盗窃罪,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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