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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住武汉市汉阳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预谋后携带水果刀窜至汉阳区二桥街玫瑰苑西村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在与被害人覃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持刀挟持被害人覃某某,从店内的一个黑色包内抢得人民币110元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玉石吊坠一个,又劫取该店老板刘某某人民币1400元后,继续挟持被害人覃某某准备从后门逃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被全部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物证水果刀、人民币1510元、玉石吊坠的照片;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覃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鉴定评估结果;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照片;7.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9.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全部赃物已被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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