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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35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7********,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同年8月1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诉戴某某、河南恒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月**日生效,判决戴某某、河南恒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于2018年9月5日向戴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戴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戴某某仅向法院申报了平原新区房产一套、名下两辆车辆、现金800元等个人财产,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其财付通(微信)账户变动情况。

经调查,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其女朋友袁某某公司实际工作但未领取报酬,其财付通(微信)账户收入流水累计达278700余某某,支出流水累计达291600余某某,其中个人消费累计56000余某某(月均4300元),微信发红包累计54600余某某(月均4200元),微信转账累计18万余某某,有部分转账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被告人戴某某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该财产变动情况,且拒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财付通账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丽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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