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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号。2019年2月26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惠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经继续取保候审,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诉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该案于2018年6月22日开庭审理,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与诉讼,2018年7月16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戴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借款47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8年6月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8月24日生效。在案件诉讼期间,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将登记在其配偶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惠安县**镇**商贸城**室的共同财产房产以6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戴某甲,并于2018年7月9日办理过户登记,其中35万元用于归还该房产抵押贷款,剩余2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抵扣戴某甲借款,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戴某某以支付278000元给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并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同月16日被告人戴某某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已取谅解。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杰锋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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