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号**幢**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被告人陈某甲(另案处理)、戴某某尚欠杨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杨某某。经调取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查实该判决于2014年5月22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自送达当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陈某甲于2014年5月30日将名下拥有的一辆奥迪牌小轿车粤G2****,变更到其儿子陈某乙名下,变更后的车牌为粤GF****。通过公安内部卡口系统查询发现该车牌号为粤GF****的奥迪牌小轿车经常由戴某某使用,且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也有乘坐该奥迪小轿车。2015年3月19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对戴某某执行行政拘留15日后,戴某某、陈某甲夫妇仍拒不执行判决。经调取戴某某中国银行的私人账户(账号:62178570000********,账户名:戴某某)流水明细发现,自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2014年5月22日至2019年4月2日,戴某某中国银行的私人账号贷方(入账)数额高达1322989.45元,其中多次向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0016889370********)转账258405元,用于该公司缴纳税款、水电费用,剩余一百多万不用于执行判决而用于平时的消费、转账等用途。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发现,陈某甲在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90%的股权,该公司在麻章区**路**号有土地。戴某某作为陈某甲的妻子将该地块上的厂房、商铺出租,在知道判决生效且被霞山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后,继续以现金方式对租赁的厂房、商铺收租,且租金不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租金去向不明。
被告人戴某某有财产可处置用于清偿债务,但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戴某某,2019年4月22日,戴某某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戴某某向杨某某履行判决偿还30万元,并签订协议于2019年7月20日前偿还20万元,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戴某某的行为谅解。2020年1月17日,杨某某收到剩余的20万元后,再次出具了《谅解书》,对戴某某的行为谅解。2020年1月23日,杨某某、陈某甲、戴某某、陈某丙就剩余的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陈某甲、戴某某在之前已支付给杨某某50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给杨某某150万元以了解此案,自2020年1月23日起,陈某甲、戴某某每季度支付8万元给杨某某,直至还清150万元,杨某某在对方付清150万元欠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结案。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2013)霞民三初字第158号、湛江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52号、《霞山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294号、《送达回证》、《公告》、《情况说明》、《拘留决定书》、《企业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铺面出租合同》、租金收据、陈某甲、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卡流水、陈某甲、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卡流水、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执行和解协议》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陈某甲、戴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已向申请执行人部分履行判决,且双方就剩余的判决内容达成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号**幢**房,联系电话:1343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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