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某(自报),男,1969年**月**日出生,证件号码G434***(*),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3年12月开始在本市清溪镇**村经营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从2014年6月开始拖欠公司28名员工的工资共442971元人民币。2014年12月中旬开始,戴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离厂,并更换手机号码。2019年3月1日,戴某某在陕西西安市西安火车站被西安市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连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卓某某的证言,劳动部门移送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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