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在洞口县**镇**广场独自经营一家“****菜馆”,其聘请了厨师潘某某,工资为每月6000元,聘请了厨房帮工肖某丙,每月工资为2400元,聘请了张某某、袁某某、石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刘某乙8名服务员,工资为每月1600元,另加奖金提成。因戴某某拖欠其部分工资,原厨师潘某某离职,被告人戴某某于2015年10月份将厨房以每月4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肖某乙,由肖某乙负责厨房雇佣人员以及工资发放等事宜,后肖某乙雇佣了肖某甲等9人负责厨房工作。

2015年11月底,被告人戴某某以生意不好,过段时间再发员工工资等理由开始拖欠服务员及厨房工资,直到同年12月8日员工全部罢工,且肖某乙、肖某丙二人前往洞口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投诉被告人戴某某拖欠员工工资事宜,陈某某代表包括其在内的八名服务员于同年12月28日前往洞口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投诉被告人戴某某拖欠员工工资事宜。后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8日向戴某某送达了洞人社监令字(2015)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被告人戴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该限期改正指令书,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将本案移送给洞口县公安局,被告人戴某某一直潜逃在外。

经查,被告人戴某某共欠员工11余人工资83274元拒不支付,其中戴某某拖欠潘某某工资8600元,拖欠肖某乙工资54955元,拖欠肖某丙工资3000元,拖欠袁某某等8名服务员工资16719元。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已全部归还上述员工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戴某某资产证明、收据玖张、戴某某还工资相关材料、情况说明、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2.证人尹某某、黄某某、肖某甲、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乙、肖某丙、袁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中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