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63********,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经营,住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系原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底因欠债逃匿,拖欠29名工人工资人民币161276元。2015年1月经兴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之后,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资表、收条、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捷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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